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於2004年1月開始實施。內地專業人員(指完成登記的內地證券從業人員、擁有有效的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可獲香港證監會視作符合香港行業資格– 經此途徑取得行業資格的內地專業人員,如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負責人員/代表的行業資格。
爲了配合《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爲在內地舉辦之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香港資格考試)的協助機構。資格考試卷一,二,三,五,六,十六及十七之考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承辦,考試於2024年10月26日在北京, 上海, 深圳, 西安,武漢及成都同時舉行。
有關此考試之詳情,請瀏覽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另外,有關內地專業人員申請牌照的程式,請瀏覽香港證監會網站。
請注意,取消報名政策並不適用于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
學會現時並沒有委託任何第三者提供有關資格考試的任何輔助溫習工具及學習支援資源。學會對於使用由其他第三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相關資源而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瀏覽詳情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應按照下列對照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香港證監會會在申請人符合了香港行業資格的相關要求後,根據其打算出任的職位和從事的受規管活動的類別以決定申請人須符合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規定。
內地執業資格(執業登記類別)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 符合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 |
證券執業登記 - 一般證券業務(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 第一類 - 證券交易 |
負責人員:卷一及卷二 |
證券執業登記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達到基本要求) | 第四類 - 證券提供意見 |
負責人員:卷一及卷二 |
證券執業登記 - 一般證券業務(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 第六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負責人員:卷一及卷五 |
香港證監會關於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的資格準則的有關考核為香港資格考試卷十六。
成為擬從事《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相關事宜及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的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人士的資格準則下的考試為香港資格考試卷十七。
(上述對照表之原稿摘錄自香港證監會網站)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根據香港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於香港證監會網頁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亦需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
考試 | 考試日期及時間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一) | 2024年10月26日 13:30 - 15:0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二) | 2024年10月26日 15:40 - 16:4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三) | 2024年10月26日 15:40 - 16:4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五) | 2024年10月26日 15:40 - 16:4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六) | 2024年10月26日 15:40 - 16:4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十六) | 2024年10月26日 15:40 - 16:40 |
在內地舉行之香港資格考試(卷十七) | 2024年10月26日 17:20 - 18:20 |
注釋
- 報名以先到先得為取錄方式。
- 此時間表顯示的日期及時間均以香港天文台公佈的香港日期及香港標準時間為準。
- 此時間表及費用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