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規則
合規性及後果
- 合規責任: 考生在任何時候都要負責遵守考試規則,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學會)不會接受他人(包括監考人員)提供的錯誤信息,作為避免任何違反考試規則的紀律行動考生的藉口。
- 立即終止考試及取消資格: 考生如不遵守任何考試規則,可導致被立即終止考試及/或被取消參加任何學會考試的資格。
- 公佈成績及暫停考試成績: 被取消資格的考生將不會收到考試成績,並將被暫停報名或參加學會的任何考試,直至整個不當行為案件的處理程序結束為止。
一般規則
- 考試登記:
- 考生必須於考試開始時間抵達指定試場。
- 在考試開始時間後30分鐘,遲到考生將不得進入試場應考,而該考生之成績亦將被評為「 缺席」。
- 個人物品:
- 有個人物品將被檢查。除宗教或文化目的外,考試期間不允許配戴頭飾。
- 檯面上只可放置指定物品,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學會認可的電子計算機及考試中提供的鉛筆/筆及草稿紙/記事板。
- 電子/通信設備:
- 考生必須在進入考試中心/房間前關掉所有電子/通訊儀器,包括手機及手錶。
- 該等儀器必須在試場內保持關閉狀態。
- 監考人員指示:
- 考生在進入試場後,須嚴格遵守監考員的指示,直至離開試場為止。
- 監考員會以英語或粵語宣佈考試的事項。考生有責任處理他們可能遇到的任何語言困難。
- 完成及交回物品:
- 考試結束後,考生須交回所有考試材料,並經監考員批准後方可離開試場。
- 問題通知:
- 若於考試進行期間遇到任何問題,考生應該立即通知監考員,以尋求幫助。
- 任何在考試後收到的通知將不受理。
- 知識產權:
- 所有考試材料爲學會的財產及擁有權,並嚴格保密。
- 考生參加考試,即表示承認學會對其擁有獨家的知識產權,並且不公開考試題目。
- 違規行為可能會導致學會採取適當的行動,考生將對學會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及費用承擔責任。
身份證明
- 於考試當日,考生 必須 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並獲學會認可之正式旅行證件作身份驗證之用。
- 身份證明文件上的英文姓名 必須 與學會記錄上的名字一致(考生可登入電子服務網站以確認其英文姓名)。
- 筆試模式考試的考生亦必須攜帶其列印之准考證。准考證必須印在兩面皆空白之白色A4紙上。
- 未能出示上述文件,及/或身份不能被確認的考生,將不會獲准應考。
- 驗證過程
- 如監考員對考生的身份有任何懷疑,會拍攝該考生的容貌及/或複印其身份證明文件。
- 考生須除去眼鏡、帽子或口罩確保在照片中能看到他們的全貌。
- 學會會保留該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作日後調查之用。
- 如學會未能確定該應試考生之真正身份,則有權令有關考生之考試成績作廢。
- 如考生拒絕讓監考員拍照或複印其身份證明文件,有關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及被要求立即離開試場。
- 冒充
- 冒充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 任何冒充或委託他人代考者,學會一概報警處理。觸犯刑事罪行者可被起訴。
使用電子計算機
- 於需要計算機的特定考試中,考試系統會提供屏幕計算機。
- 考生可攜帶電子計算機進入試場。
- 電子計算機必須以無聲操作,且沒有列印或圖像/文字顯示功能。
- 嚴禁使用在主顯示屏上使用點陣式技術之電子計算機。
- 獲學會認可之電子計算機型號名單可從學會網站下載。
不當行為
- 不當行為的定義 :
- 不當行為指任何不遵守學會公布的最新考試規則。
- 學會會調查所有涉嫌不當行為個案,並可能會報告不當行為予考試紀律小組及/或上訴小組進行裁決。
- 對不當行為的行動:
- 向相關考生發出警告信。
- 取消該考生的考試資格和拒絕發放其考試成績。
- 暫停考生報考及/或參加學會舉辦的所有考試,為期六個月至五年。
- 根據學會認為必要的情況,採取其他紀律行動。
- 在禁止考試期間已報考的考試一概不會獲安排於其他試期應考,其已繳付之費用概不得轉讓及退還。
- 報告和記錄保存:
- 學會可能會向相關監管機構/專業機構/協會(詳見表一內第十一- v條)報告任何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
- 學會保留向警方備案、通知相關持份者及在學會網站上展示有關不當行為案例的權利。
- 所有不當行為的個案將被記錄在考生個人檔案中,由學會保留,以供日後參考之用。
- 不當行為例子,包括及不限於:
i. | 與監考員以外的任何人通信; |
ii. |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或考試期間拍照、錄像或錄音; |
iii. | 在身份證明文件、手部或其他物品上寫下或附上任何信息; |
iv. | 在指示開始作答前處理考試資料,或在被告知停止後繼續書寫/擦除; |
v. | 在考試時間於未被察覺下開啟電子/通訊儀器的電源 (包括但不只限於手提電話,具有文本/圖形掃描功能、拍照/錄像/錄音功能、數據、文本或圖像存儲/顯示/音頻播放/視頻播放功能、輸入/輸出和/或信息傳輸的電子儀器); |
vi. | 大聲朗讀試題內容; |
vii. | 在考試期間,在檯上放置或身上擁有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物品,包括但不只限於文件、書籍、筆記、字典、平版電腦、電子/通訊儀器、食物、飲品及任何其他溫習資; |
viii. | 瞥看或窺視另一名考生的考試材料或電腦屏幕; |
ix. | 在考試期間的任何時間,包括考生在上廁所時間,接觸、擁有或使用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儀器(例如通訊/電子儀器)或不符合上述「使用電子計算機」內規定的功能之電子計算; |
x. | 在考試期間抄襲或使用帶入試場的筆記、書籍或電子儀器; |
xi. | 抄襲其他考生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任何書面材料; |
xii. | 容許其他考生抄襲其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 |
xiii. | 在考試期間與其他考生共享考試材料或任何類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具及電子計算機; |
xiv. | 在考試前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試題相關資料; |
xv. | 以任何形式或媒體複製任何考試材料或資料; |
xvi. | 試圖從試場帶離任何考試材料; |
xvii. | 在考試前及/或於試場內造成滋擾或干擾; |
xviii. | 蓄意破壞考試資料或試場的財產; |
xix. | 替其他人參加考試,或容許他人為自己應考; |
xx. | 篡改或製造成績及/或證書及/或成績記錄; |
xxi. | 干擾考試系統,導致未經授權訪問、安全規避、資料操縱和/或惡意軟件安裝; |
xxii. | 未經授權擁有任何考試材料或資訊,以任何形式或媒體向任何人分發、披露任何考試材料或資料,不論是否牟利; |
xxiii. | 在試場任何地方飲食、抽煙或亂扔垃圾; |
xxiv. | 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試場; |
xxv. | 對監考員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脅性、粗穢或侮辱的言語或行為 |
xxvi. | 漠視學會針對其考試中干犯的不當行為發出的警告信中所載的指示;及 |
xxvii. | 沒有遵守任何學會最新公佈的考試規則 |
時間參考:
- 考試規則內所提及的時間均以香港天文台公佈的標準時間為準 (http://www.hko.gov.hk/contente.htm).
決策許可權:
- 所有關於詮釋考試規則的事宜,概以學會的最終決定為準。
- 如最新考試規則與學會公佈的其他文件存有差異及/或不符,概以最新考試規則為準。
語言版本:
- 如最新考試規則的中、英文版本存有差異及/或不符,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