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考場規則

香港專業人員參加內地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考場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供)

一. 考場紀律

(一) 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考生應在開考前30分鐘內到達指定考場報到,並按照考場工作人員指示完成現場拍照。有關相片將顯示在考試成績單上。如考生拒絕按照考場工作人員的要求完成現場拍照,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有權拒絕考生進入試場及/或取消考生的考試資格,其已繳付之費用概不得轉讓及退還。
(二) 考試開始2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而該考生則視為缺考。
(三) 考生進入考場後,直至離開該考場,應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管理及安排。
(四) 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攜帶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攜帶證件須與報名時填寫證件一致,其他證件均屬無效)。
(五) 考生應確保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已處於關閉狀態直至離開考場(包括手機鬧鐘等)。 考試過程中,如果發現考生手機未關閉或有翻看手機的情況,監考老師將該情況記錄在《考場紀律單》上。
(六) 考生應按准考證上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七) 考試過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HB鉛筆、橡皮、准考證及身份證等,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允許,考生不得取用已經存放的個人物品。
(八)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保持考場安靜,如有查詢,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
(九) 考生進入考場直至考試結束前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暫離考場,必須有監考人員陪同。
(十) 考試開考40分鐘後考生方可交卷離場。 提前交卷的考生,將答題卡、試卷反轉平置於桌面,待監考人員清點無誤收回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離場時不得將答題卡、試卷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
(十一) 考試時間結束,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卷,並將答題卡、試卷留於桌面,待監考人員清點無誤收回後,離開考場。
(十二) 考生在考試期間,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如被監考人員發現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應主動配合監考人員的檢查。

 

二. 違規處理

(一)

協會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類,並相應採取取消當場成績、取消當次全部考試成績、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考試以及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措施,上述違規資訊將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因一般違規、嚴重違規、特別嚴重違規被協會採取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考試等措施的,禁考期間內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

(二)

考生存在以下輕微違規情形之一,經勸告無效的,協會將採取取消當場成績的措施:

  1. 未按要求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的;
  3. 被判定考試成績異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參加考試的;
  4. 將准考證、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5. 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三)

考生存在以下一般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採取取消當場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禁止參加考試的措施:

  1. 在考試過程中查閱有關紙質材料的;
  2. 偷看、抄襲答案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的;
  3. 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實施影響他人考試行為的;
  4. 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四)

考生存在以下嚴重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採取取消當次全部考試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禁止參加考試的措施;同時,協會將對上述考生中完成執業登記或正在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人員採取認定二十四個月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

  1. 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查閱相關內容的;
  2. 偽造相關證件、檔案、證明等其他材料取得考試成績的;
  3. 故意損毀、破壞考試設備的;
  4.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由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的;
  5. 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五)

考生存在以下特別嚴重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採取取消當次全部考試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六十個月內禁止參加考試的措施;同時,協會將對上述考生中完成執業登記或正在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人員採取認定三十六個月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

  1. 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便利的;
  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 抄寫或使用攝錄設備獲取考試內容的;
  4.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器材接收、發送有關資訊的;
  5. 威脅、侮辱、誹謗、毆打或報復工作人員,造成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6. 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三、違規申訴

考試當場發現違規行為的,考生如對考試現場違規處理有異議,須在考試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考試之後發現違規行為的,協會應向其發送通知,告知其違規事實和初步處理意見,考生對違規認定及初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 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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