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協議”)(CEPA)於2004年1月起生效。根據是項協議及相關規定,凡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相關牌照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香港專業人員”) ,只須通過內地法律法規考試,無須通過專業知識考試,在從事證券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規定,即可登記為相應類別的從業人員。
為配合上述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了「內地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即中國內地之「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科目)。中國證券業協會是該考試的組織機構,負責考試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考試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學會”)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委託,全權負責組織香港專業人士報考在香港舉行的內地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的工作。
報考人士必須:
-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 於考試截止報名日期前3年內(即2022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曾經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相關牌照。
報考人士須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的真實性負責。
如有任何爭議,概以中國證券業協會之最後決定為準。上述的報考條件僅為報名參加考試的要求,並不等於香港專業人員為內地證券從業人員的要求。有關申請內地證券從業人員登記的詳情,請直接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查詢。
考試大綱
考試大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考生可根據《證券行業專業人員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大綱(202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部分準備考試。考生可至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閱:关于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4)》的公告
考試結構及費用
形式:閉卷、筆試
題目類型:客觀題,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綜合題
試題所用語言:簡體中文
題目數量:120題
作答時間:120分鐘
總分:100分
達到基本要求:試卷正確率達到60%以上
考試次數*: 每年兩次 (2025年之考試將於10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30舉行)
考試地點:香港考試中心
考試費用:港幣1,210元
* 有關考試日期及截止申請日期,請按此。請注意,報名以到先得為取錄方式,考試的節數會因應市場需要有所增加。
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編寫了《證券行業專業人員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統編教材(2024)》。有關《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教材發行管道,考生可至該會網址查閱: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统编教材(2024)》
考生可在以下網站查看考試相關法規準備考試: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業協會
考試以考試大綱及教材為基礎,以及隨後更新的任何修訂及附加內容。中國證券業協會因應行業、法例、規則或慣例的轉變而於適當期間更新相關的內容。相關更新會於中國證券業協會網頁上公告。
- 考生可於考試後約四個星期瀏覽中國證券業協會網頁(www.sac.net.cn)中的「水平評價測試成績查詢」頁面自行列印成績單。學會不會代考生列印成績單。
- 測試科目的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有效;專項業務水準評價測試或高級管理人員水準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一般業務水準評價測試成績在此期間持續有效。測試成績超出有效期的,相應成績失效。
- 已通過水準評價測試的證券行業專業人員,在證券行業從業或任職期間的所有測試成績持續有效;測試達到基本要求後36個月內未進行執業登記或未任職,或從證券行業機構離職超過36個月的,所有測試成績失效。
- 中國證券業協會不會向考生提供查卷服務。
達到本考試基本要求的考生如被內地證券經營機構聘用,應在從事證券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登記。有關詳情,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諮詢。
對於香港專業人員,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登記為內地證券業從業人員:
- 品行良好;
- 具備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證券基金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
- 最近 3 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 不存在《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 最近 5 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 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經屆滿;
-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香港專業人士被內地證券經營機構聘用後從事證券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登記為從業人員。根據《關於香港、臺灣地區證券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證協發〔2022〕118號),通過系統提交:
- 最近三年內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相關牌照的證明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掃描件
- 執業登記表
- 公司核查情況說明
- 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聯繫人: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部
電話: (8610) 66290860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更改,以中國證券業協會所公佈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