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年報2023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二零二三年年報 50 獨立核數師報告(續) 董事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擬備真實而中肯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 為使綜合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負責評估 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以及使用持 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董事有意將 貴集團清盤或停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履行監督 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 核數師就審計綜合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我們的目標,是對綜合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出具包括我們意見 的核數師報告。我們是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 405 條的規定,僅向整體成員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我們概不就本報告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錯誤陳述可 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滙總起來可能影響綜合財務報表使用者依賴財務報表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 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和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應對這些風險,以及 獲取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意遺漏、虛假陳述,或凌駕於內 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因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 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 貴集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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