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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规管活动的发牌制度
任何人士如需在香港出任受规管活动的代表或负责人员,须先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之受规管活动。该条例下共有下列九类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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