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目 錄 > 新 聞 發 佈
新 聞 發 佈 - 新 聞 稿

資格互認再掀熱潮 考取香港證券考試 晉身國際金融舞臺
——第三次內地「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在深圳拉開帷幕


(2006年7月3日)隨著CEPA第三階段穩步發展,促進了兩地金融市場的融合,進一步推動了香港和內地證券及期貨資格互認的快速發展。由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學會)主辦,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協助,深圳市證券業協會為承辦考試機構的第三次內地「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將於2006年10月28日(星期六)在深圳舉行。內地證券及期貨業人員通過該資格考試,不僅可以把香港作為瞭解國際金融市場、提高從業水平的視窗, 或有機會到香港從事金融事業, 晉身國際金融舞台。


由學會舉辦的香港資格考試是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勝任能力的指引》中代表及/或負責人員資格的香港考試。香港證監會已認可該考試之試卷為「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


在內地舉行的香港資格考試(卷一),至目前為止已成功舉行兩次。2005年在深圳舉行的首次考試,共有270名內地考生參加,今年4月在上海舉辦的第二次考試,報名參加考試的專業人員更加踴躍,達到400多人。考試人數連連攀升證明香港資格考試越來越受到業界人士的青睞。


學會一直致力於為香港及內地的金融業人才提供交流和培訓機會,行政總裁張為國先生說:“CEPA第三階段正式落實後,香港、內地的金融專業人才需求市場將更為旺盛,但目前熟悉香港及國際市場運作的內地人才比較少。因此,香港資格考試(卷一)能讓內地證券及期貨專才率先瞭解香港金融市場的法規及制度,通過考試使他們有機會獲得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相關牌照,進入國際金融舞台施展個人才能。”


內地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或期貨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獲香港證監會視作符合相應的香港行業資格。內地專業人員通過由學會主辦的香港資格考試(卷一),並符合香港證監會所列的其他發牌條件,便可以申請香港相關的牌照,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擁有內地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內地專業人員將被視作符合香港負責人員的行業資格,而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的,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第三次內地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報名日期由2006年7月3日(星期一)至2006年9月2日(星期六)止。考試費用為港幣750元。符合報考資格的金融從業人員可通過網上報考、學會香港辦事處報考或以郵寄方式報考。另外,為配合本次資格考試,「深圳市證券業協會」將於2006年9月23日及24日(星期六、日)舉辦《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培訓班》,旨在提升有意參考人士的應考能力,從而取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資格。


負責承辦這次香港資格考試(卷一)的深圳市證券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鄢維民先生表示:“2005年在深圳開考的首次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已得到不少內地證券及期貨專業人士的支持,今年再次在深圳設考場,勢必再度掀起兩地證券及期貨資格互認的新熱潮。未來金融市場發展對證券及期貨專才的需求,趨向延攬雙向人才,即專業人員不僅需熟悉內地證券及期貨行業,同時也要熟悉香港和國際金融市場制度和運作。協會將會全力推動與香港證券專業學會的互利合作和共同發展,為兩地的證券及期貨行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於香港證券專業學會


學會為有意投身金融服務業的人士提供全面而優質的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及國際認可考試,旨在協助他們提升其業內專業技能。詳情請流覽網址www.hksi.org。



關於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該發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個牌照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該條例下受規管活動共有九類。每個由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會列明該持有人可進行之受規管活動。該九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受規管活動類別 受規管活動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杠杆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產管理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應按照下列對照表(摘錄自香港證監會網頁www.sfc.hk)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於香港證監會網頁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亦需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考試手冊》(可於學會網頁下載)內的附錄一。


考試綱要(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


第1章:香港金融業監管概覽
第2章:有關的香港法例的原則及《公司條例》
第3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章:發牌及附屬條例
第5章:業務操守及客戶關係
第6章:業務運作及實務
第7章:證券、期權及期貨
第8章:其他證監會規管活動
第9章:市場失當行為、不當交易行為及遵守法則



廣州縱橫策略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聯繫人:鄧贊媛/餘敏健
電 話:020-8732 0980 / 8732 0963
手 機:133 0229 1889 / 130 4208 4049
傳 真:020-8732 1315
電 郵:jennifer_gz@strategic.com.cn/cathy_gz@strategic.com.cn



網站指引 | 常見問題 | 聯絡我們 | 私隱政策 © 2006 香港證券專業學會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