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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月 二 十 九 日 

證券專業資格互認  譜寫兩地融合新篇
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正式在深圳啟動 

(2004年12月29日) — 自CEPA於2004年1月開始實施,繼今年3月在深圳舉行面向香港專業人員的『內地證券法規考試』後,基於對等原則,由香港證券專業學會辦,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協助,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企業培訓中心為支援機構以及深圳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為承辦考試機構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卷一)將於2005年4月23日(星期六)在深圳舉行。此專業資格考試的正式啟動正標誌著在CEPA框架下,內地與香港兩地的人才流通進入一個新里程。


由香港證券專業學會舉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是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勝任能力的指引》中代表或負責人員資格的香港考試。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認可該考試之試卷為『認可行業資格』及『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

 

香港證券專業學會行政總裁張為國先生說:“『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一直是為有意投身香港金融服務業的專業人員而設,是前往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從業的通行證。為了配合CEPA的實施,學會首次在深圳設置考場,以方便內地專業人員參加香港資格考試。同時,內地人士可通過參加相關的培訓課程,更有效地掌握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架構,提升其業內專業技能。我們熱切期待內地專業人士的積極參與,希望通過這個考試,可以進一步促進兩地人才的相互學習和交流,為適應國際大環境打下堅實的基礎。”


內地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或期貨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只需參加由香港證券專業學會主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卷一)』並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列的其他發牌條件,便可以申請香港相關的牌照,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該專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004年12月28日(星期二)至2005年3月7日(星期一)止。


內地和香港兩地證券從業人員資格互認有利於兩地證券從業人員的往來和交流、有利於兩地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合作、有利於兩地證券市場的聯繫和發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科總監黃天樺小姐表示:“CEPA實施後,兩地金融市場的關係更為密切。兩地合作,可以有效地促進人才交流,讓兩地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可以充分發揮專業知識,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國際化和現代化。”
 

 

關於香港證券專業學會

 

香港證券專業學會為有意投身金融服務業的人士提供全面而優質的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及國際認可考試,旨在協助他們提升其業內專業技能。詳情請瀏情覽網址www.hksi.org。

 

關於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新例)下的全新單一發牌制度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在新的發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個牌照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新例下受規管活動共有九類。每個由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會列明該持有人可進行之受規管活動。該九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受規管活動類別

受規管活動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槓杆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產管理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或香港專業人員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應按照下列對照表(摘錄自香港證監會網頁www.sfc.hk)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資格相應的兩地從業或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於香港證監會網頁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亦需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

 

 

媒體垂詢:


行政總裁張為國先生(電話:3120 6288)
企業傳訊經理盧淑賢女士(電話:3120 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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