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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規管活動的發牌制度

 
 
任何人士如需在香港出任受規管活動的代表或負責人員,須先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牌照。在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牌人可以一個牌照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個由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會列明該持有人可進行之受規管活動。該條例下共有下列九類受規管活動: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槓杆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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